遠有“3Q大戰”,近來又有家電巨頭格蘭仕指責天貓強迫商家在天貓和拼多多中“二選一”,再加上天貓和京東常年“掐架”……近年來,互聯網行業競爭白熱化,以“二選一”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為亦日趨常態化,對市場競爭和消費者利益帶來顯著影響。然而,不管是法律界還是經濟學界,對限制交易行為的違法性熟悉都存在爭議,法律適用難點
較多。
這一局面有望迎來突破。9月1日起,《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三部反壟斷法的配套法規正式施行,其中對互聯網行業的法律適用難點,即市場支配地位等做出尤其規定。“這是針對互聯網行業特點而做出的更細化的規定,來幫助判定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北京斐石律師事務所治理合伙人周照峰解釋稱。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局長吳振國表示,近年來,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經濟領域競爭問題一直較為關注,有針對性地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和研究。考慮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尤其性,《暫行規定》對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逐一細化,尤其對認定互聯網、知識產權領域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予以明確。
具體而言,《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考慮相關行業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把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在市場份額的認定指標方面,《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確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可以考慮一定時期內經營者的特定商品銷售金額、銷售數量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占的比重。
現行《反壟斷法》規定,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目前難以適用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互聯網平臺的性質是否為單一市場,二是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難度較高。
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鐘剛副教授認為,首先必須要明確平臺到底是什么性質,然后才能討論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還是電子商務法。假如將平臺定義為單一市場,平臺和市場有交叉,甚至將市場完全覆蓋住,平臺就是單一市場,這時候認定該平臺有優勢地位,乃至支配地位,依據反壟斷法處理沒有問題。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平臺跟市場交叉覆蓋,其市場份額無法做出判定,也無法判定這個平臺在其細分市場上的份額,這時就無法適用反壟斷法。
周照峰稱,《暫行規定》進行了更細化的規定,幫助判定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原有《反壟斷法》是根據市場份額進行推定的,《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的推定規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或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或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就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對于一些互聯網平臺來說其實是很簡單達到的。現在的變化體現反壟斷執法機構更加包容審慎,明確了哪些“二選一”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
“"二選一"行為產生和發酵的根本原因在于平臺競爭,互聯網經濟改變了傳統商業模式和市場監管方式。”華東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認為。實際上,近年來,有關部門對于互聯網平臺強制“二選一”等惡性競爭的關注越來越多。今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將依法查處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嚴禁平臺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平臺經濟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在周照峰看來,這些對互聯網經濟的關注是好事,但相關立法工作也應當謹慎行之。互聯網行業變化過快,過度干預成本較高,若沒找準點也可能會影響市場活力。建議以市場監管總局等出臺指南形式來出,等到時機成熟,擁有了可歸納的經驗時再上升為立法來出臺。
吳振國也強調,國家鼓勵和支持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的發展,反壟斷執法機構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依法對互聯網新經濟領域開展競爭監管。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實習記者 王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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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地址:http://www.brucezhang.com/article/online/5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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