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近日經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法共七章89條,主要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與電子商務促進和法律責任這五部分做了相應規定。該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電子商務法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其中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網站內容自動發布、論壇博客群發、關鍵詞插入、信息采集、評論采集、文章排版、關鍵詞組合、發布機,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對于一些差評被刪、押金難退、過失轉賬等復雜情況,新公布的《電商法》規定,“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將被處以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針對過失轉賬,《電商法》則要求電商平臺不得對押金退換設置不合理條件,且應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違反規定者或面臨最低五萬元最高五十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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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地址:http://www.brucezhang.com/article/online/2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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